法制網北京1月3日訊 記者周斌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三類方式,即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領導干部個人被責任追究后,問責情況存入個人檔案。 《辦法》規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追究的規定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及其成員、其他院級領導干部,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黨組織及其負責人;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追究的規定適用于本院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領導干部及廉政監察員。
《辦法》明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領導班子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明確提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的個人責任。
《辦法》規定,責任追究必須經院黨組集體研究決定;院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問責線索后,應當查明情況報院黨組研究決定;院內設部門(單位)在工作中發現問責線索,應當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查明情況報院黨組研究決定。院黨組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后,由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執行。同時還規定了被追究人員享有的申辯權和申請復議權。
對于受到責任追究的部門(單位)和領導干部,《辦法》明確,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領導干部個人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較長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