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兩年余時間。
“新修訂民訴法對于檢察院民行檢察工作影響重大?!庇浾呓赵诒本┦形鞒菂^人民檢察院采訪時了解到,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民訴法,西城區檢察院與西城區人民法院積極配合,著眼平衡維護審判權威與加強檢察監督的關系,建立起了具有標本性示范功效的良性互動機制。
一波三折的奧迪車歸屬
想了解新修訂民訴法對于檢察院民行檢察工作的影響有多大,可以先看這樣一則故事。
2014年12月30日,一家國有企業的董事長手持法院再審判決書,帶著錦旗和感謝信走進西城區檢察院,向民行處一位資深檢察官表達自己的謝意。
早在2006年11月,這家國有企業支付了180萬元購車款并繳納了車輛購置稅,購得3輛奧迪車。考慮到公司與案外人存在經濟糾紛,這家國企將3輛奧迪車 掛名登記在與該國企關聯的一家公司名下。未及一年,與這家國企關聯的公司因經營不善,行將解散注銷,兩家公司經協商后,按國有企業的要求,將車輛轉至國企 辦公室主任白某個人名下。
令人意外的是,時隔數月,國企辦公室主任白某突發疾病死亡,其妻張某在整理遺物時發現已故丈夫名下有3張二手奧迪車銷售發票,購車金額180萬元,遂于2008年1月以3輛奧迪車系白某遺產為由起訴至西城區法院,要求返還3輛奧迪車并辦理繼承手續。
為證明國有企業是3輛奧迪車的真正產權人,國有企業隨后也起訴至西城區法院,要求確認3輛奧迪車歸其所有。
由于國有企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法院根據二手車銷售發票和車輛登記情況,于2008年12月判決駁回國有企業的訴訟請求。國有企業上訴后又因程序原因撤訴,隨后國企辦公室主任之妻張某起訴要求返還財產案恢復審理。
2009年7月,法院依據上述生效判決,判令國有企業返還張某等繼承人3輛奧迪車,國有企業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當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張 某等人申請查封了3輛奧迪車。國有企業堅持主張己方為車輛所有權人,不服法院判決,于2009年8月來到西城區檢察院申訴。
西城區檢察院民行處一名資深檢察官接待當事人并審查完案卷后,感到案件存在諸多疑點。此案牽涉到180萬元國有資產的歸屬,然而,辦理此案存在很大難度。
辦案檢察官首先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確認車輛登記不具有物權效力,繼而取得了國有企業提供的幾份銀行轉賬憑證,然后將調查擴展到從初始購車到最后過戶 以及車輛保險、使用的全部過程,共涉及開戶銀行、汽車銷售商、保險公司、稅務部門、二手車銷售中介等多家單位50余人,搜集到包括國有企業實際出資與借名 過戶的董事會決議、銀行轉賬憑證與相關會計賬目、3輛奧迪車落戶協議書及該公司清算前的車輛轉戶報告,并核實了國企辦公室主任生前工資收入、納稅情況、家 庭資產狀況,共整理出20余份100余頁的證據。
事實真相的脈絡這樣呈現在辦案檢察官面前——國企辦公室主任并未支付3輛奧迪車的購車款,也不具備購置3輛奧迪車的能力,國有企業實際購得3輛奧迪車并借名落戶在關聯公司名下,在關聯公司注銷之前,國有企業將3輛奧迪車轉戶至辦公室主任名下。
辦案檢察官經過深入分析及論證,撰寫了近二十頁的審查報告,認為本案證據材料足以證明國有企業系3輛奧迪車實際產權人,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此案符合抗訴條件。
2010年3月,西城區檢察院檢委會討論,決定將該案提請抗訴至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經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抗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西城區法院再審此案。
此案再審歷時三年多,西城區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再審判決,全部采納抗訴意見,根據優勢證據規則認定訴爭3輛奧迪車歸國有企業所有。
探索新民訴法操作規程
記者注意到,此案的最終解決正處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民訴法期間。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民訴法在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西城區檢察院民行處處長邱亞虹告訴記者,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于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前16天,區檢察院民事處于2012年8月15日與區法院執行局就執行監督工作加強溝通聯系,針對如何完善工作程序和機制進行了溝通。
邱亞虹遞給記者兩份文件:一份是《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民事訴訟監督的若干意見》,一份是《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實施細則》。
記者翻閱兩份文件看到,“意見”載有二十條規定,“細則”載有二十一條規定。兩份文件的簽署日期均為2014年11月5日。
“新修訂的民訴法規定了檢察院針對法院民事執行活動實施監督,但從基層檢察院的工作實踐來看,如何貫徹執行新修訂民訴法的法條,缺少具體的操作規程?!痹?邱亞虹看來,兩院會簽的兩份文件中,前一份文件主要側重對民事訴訟活動監督達成共識方面的表述,后一份文件則針對民事執行活動在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 時效等,在具體操作規程上進行了明確。
記者從西城區檢察院相關檔案資料中獲悉,檢法兩院會簽“意見”、“細則”兩份文件,被認為對位于首都中心城區的西城區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
更引起記者注意的是,就在上述抗訴案件改判前42天,西城區法院與西城區檢察院于2014年11月5日會簽了“意見”。顯而易見,在如此背景下,上述抗訴案件的改判勢所必然。
上述抗訴成功的案件不僅在于西城檢察院依法有效運用了調查核實權,也在于檢法兩家對法律至上的共同信仰和相互理解,更得益于雙方會簽民事訴訟監督文件,構建互促共贏的良性機制,形成高效權威的公正合力。
除了與法院建立良性互動工作機制外,西城檢察院以民訴法修訂為契機,制定了調查核實工作辦法,建立了公開聽證辦案機制,積極推進檢務公開,規范監督執法行為,通過走訪轄區律所、聘請檢察聯絡員,廣泛拓展監督視角,全面提升監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