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間如承租方未違反《租賃合同》(附件3)約定,《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承租方。 2.標的用途:出租標的僅限提供文件復印、打印、掃描、裝訂、圖紙輸出等圖文服務,禁止銷售文具、食品等非相關商品,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經營價格要求:應提供合理的價格,確保師生能夠享受到實惠的服務。價格應不高于(略低于)市場價,并提供相應的價格證明。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預想的方案使用標的并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約的,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3.租賃期內,因學校發展建設需要拆遷、規劃調整或政府行為、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由此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無違約的情況,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承租方。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租賃方應提前兩個月通知承租方。 4.承租方經營期滿后,門面原有的學校的設備應全部無償移交給招標方,全部裝修好的(除空調外),外線、內線、燈等不許拆除,如承租方中途無故退出,也應全部移交,若有故意破壞行為,以履約保證金扣除相應款項。 5.承租方負責門前三包,疏通因使用造成的下水道堵塞,保持環境整潔,處理好相鄰關系。配合校園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 6.承租方經營期間,必須負責門面設施設備的安全完好,自行維修維護并承擔費用,保證門面能正常運行,如水電設施維修、下水道堵塞疏通等問題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承租方負責。 7.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配合工商、稅務、公安、消防、衛生、勞動等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守法經營,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承租方經營期間,應自覺按出租方規定及物價部門、市場行情規定銷售物品,不能隨意抬高價格,因違法經營被相關部門查處的,由承租方承擔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招標方有權收回經營權并依據相關法規做出相應處罰。 8.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電、氣、物業管理、營業稅等費用,由承租方負責支付。 9.租賃期內,承租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要改變原租賃用途,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在租賃期內,承租方對招標方所移交設施負有保管責任,不得擅自變賣或處置招標方所有的財產。 10.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是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承租房內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11.承租方期約滿后,移交回到出租方時,應當保持房產及附屬裝修設施處于完好狀態,并不得向招標方提出承擔改造修繕費用的要求。 12.承租方承租后,必須按中標價簽訂租賃合同并履行職責(租賃合同另定),簽訂合同后給予一個自然月布置與裝修門面(含在3年合同期內)。如承租時隨意報價并承租后不簽訂合同,均不退還招租保證金,并列入學校黑名單,今后不得在學校參與任何項目。 13.承租方在承包期結束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合同后十日內必須全部搬離經營場所。 14.除合同約定條件外,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方必須向對方支付3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15.承租方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所需的各種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從業證、健康證、行業許可證等相關的證件),須在簽訂合同 30 個工作日內辦齊所須的經營證件,證件未齊全者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否則出租方有權收回房屋,另做處理。 16.其他未盡事宜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