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間如承租人未違反《租賃合同》(附件3)約定,《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承租人。 2.標的用途:出租標的用于校園通信營業廳。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預想的方案使用標的并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約的,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3.承租人享有 1 個月的免租裝修期(含在 3 年租期內),免租裝修期內承租人無需交納租金,但仍需承擔物業費、水費、電費等其他費用。 4.租賃期內,因學校發展建設需要拆遷、規劃調整或政府行為、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承租人必須無條件服從,由此造成的損失,校方和承租人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無違約的情況,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承租人。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租賃方應提前兩個月通知承租方。 5.承租人經營期滿后,門面原有的學校的設備應全部無償移交給校方,全部裝修好的(除空調外),外線、內線、燈等不許拆除,如承租人中途無故退出,也應全部移交,若有故意破壞行為,以履約保證金扣除相應款項。 6.承租人負責門前三包,疏通因使用造成的下水道堵塞,保持環境整潔,處理好相鄰關系。配合校園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 7.承租人經營期間,必須負責門面設施設備的安全完好,自行維修維護并承擔費用,保證門面能正常運行,如水電設施維修、下水道堵塞疏通等問題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承租人負責。 8.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配合工商、稅務、公安、消防、衛生、勞動等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守法經營,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承租人經營期間,應自覺按我校規定及物價部門、市場行情規定銷售物品,不能隨意抬高價格,因違法經營被相關部門查處的,由承租人承擔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校方有權收回經營權并依據相關法規做出相應處罰。 9.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電、氣、物業管理、營業稅等費用,由承租人負責支付。 10.租賃期內,承租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要改變原租賃用途,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在租賃期內,承租人對校方所移交設施負有保管責任,不得擅自變賣或處置校方所有的財產。 11.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是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承租房內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12.承租人期約滿后,移交回到我校時,應當保持房產及附屬裝修設施處于完好狀態,并不得向校方提出承擔改造修繕費用的要求。 13.承租人中標后,必須按中標價簽訂租賃合同并履行職責(租賃合同另定),如投標時隨意報價并中標后不簽訂合同,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并列入學校黑名單,今后不得在學校參與任何招投標項目。 14.經營者在承包期結束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合同后十日內必須全部搬離經營場所。 15.租金繳納形式:按先交租金后使用原則,投標人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或其他費用,租金支付方式為半年付,承租人應在每個支付周期開始前10日內,將該周期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若超出兩個月不足額支付租金,視租賃人放棄租用,校方有權用履約保證金抵扣應交的租金并解除租賃合同。 16.經營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所需的各種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從業證、健康證、行業許可證等相關的證件),須在簽訂合同 30 個工作日內辦齊所須的經營證件,證件未齊全者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否則招標人有權收回房屋,另做處理。 17.經營范圍:承租人只能自營本項目,嚴禁超范圍經營,嚴禁以任何形式轉包、分包等。 18.承租人一旦參與本次報名,即被視為接受了本項目的所有內容,如有任何異議,均需在報名截止三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19.承租人須對所投產品、方案、技術、服務等擁有合法的占有和處置權。在法律范圍內,如果出現文字、圖片、商標和技術等侵權行為而造成的糾紛和產生的一切費用,校方概不負責,由此給校方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相應后果,并負責賠償。承租人為執行本項目合同而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歸校方所有。 20.其他未盡事宜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 |